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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2018-06-14 回复日期:2018-06-15 00:00:00
来信内容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按照《四川户政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照购房迁入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则将其迁出到本地公共集体户口上”。
感谢您对南充公安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