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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4 【打印】

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7.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二、申请条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三、申请材料

(一)省内枪支(弹药)运输申请表。

(二)合法运输枪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运输车辆图片资料;

(四)驾驶员驾驶证、押运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附件:省内枪支(弹药)运输许可办理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