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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4 【打印】

四川省市(州)公安

4.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4-1.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20064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9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四)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三、申报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二)合法生产证明。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能够证明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其它证明材料;

4、在限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可移动储存库)证明。

1、所有权凭证;

2、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合格安全评价报告。

(四)相关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1、单位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职称证书;

3、治安保卫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爆破作业人员证明。

1、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员5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2名及以上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证件上载明的单位须与申请单位一致;

2、申请单位与上述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3、聘用的科研、院校、企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以及与申请单位的聘任协议。

(六)专用设备证明。

1、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等;

2、证明前款设备所有权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七)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制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和登记制度、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八)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文件。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技术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爆破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管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押运员安全岗位责任制度等安全责任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非营业性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附件: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流程图.doc

 

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4.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4-2.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一、 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二、 申请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

康,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二)   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申请材料

(一)爆破作业人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所在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有效的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商业保险除外)

(三)申请人所在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及工商营业执照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书

(五)所在爆破作业单位或委托有资格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安全、法制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证明

(六)申请人身份证

(七)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附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办理流程图.doc

 

 

四川省市(州)公安

4.爆破作业活动、单位和人员许可

4-3.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

实施爆破作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20064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9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请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四)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五)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六)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附件: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办理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