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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4 【打印】

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3.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75日主席令第72)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第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二、申请条件

(一)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许可条件:

1、属于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枪支购买符合规定;

2、枪支技术状况正常。建立枪支管理、使用规章制度,具备安全保管枪支的设施;

3、枪支、弹药分开保管。保管枪支(弹药)的库(室、柜)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及标准的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必须安装双锁,落实值守制度;

4、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5、枪支达到报废年限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及标准时,主动上缴公安机关;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用枪支配售许可审批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备配售、储存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可靠的仓储设备和安防报警系统;

3、具有专用的运输车辆。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技术防范设施完备;

4、管理、销售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熟悉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掌握枪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5、具备计算机管理枪支(弹药)配售的条件;

6、没有违法、违规销售枪支(弹药)的记录;

7、建立可能危及枪支(弹药)安全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能够保障实施;

8、建立经营管理制度,完善售后服务体系;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民用枪支持枪证核发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民用枪支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依法成立或设立的证明材料或者身份证明;

3、《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回执)或者购置枪支的证明材料;

4、持枪人员培训考核的证明材料;

5、规定的信息录入电子文档。

 (二)民用枪支配售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储存库设计图表以及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组织机构设置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的说明;

5、确保枪支(弹药)安全的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附件: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办理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