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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4 【打印】

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1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1-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许可实施办法》(200512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2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 申请条件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四)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附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