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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05-24 【打印】
四川省市(州)公安局
1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11-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 法定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附件第41项。
(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发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二、 申请条件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四)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州)公安窗口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受理申请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民警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核查未通过的,不予许可。
(四)市(州)公安局窗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市(州)公安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现场勘查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审批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二)网上办事大厅
市(州)电子政务大厅:
市(州)政务服务大厅:
市(州)公安局: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831-96960 028-96960
市(州)政务服务中心:
市(州)公安局: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