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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南充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26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市辖城区机动车营运秩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道路交通出行环境,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市辖城区(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非法营运,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利用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行为。

二、对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等从事非法营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非法喷印、张贴特殊标志和安装出租汽车专用设备的车辆,必须立即主动撤除,停止非法运营;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对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阻拦行人、拉客、喊客、兜客等从事非法营运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坚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对查证属实的非法营运经营者,严格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抄告其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由辖区落实管理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实施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聚众滋事,暴力抗法,堵塞交通或围堵国家机关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客运经营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发现职能部门对非法出租客运行为不作为、慢作为的,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渎职等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机动车非法营运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市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市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

特此通告。

 

                                 南充市交通运输局      南充市公安局

                                                     2018426